■ 觀察家
  改革的前提,是讓最適合法官、檢察官工作的優秀司法人員能夠成為法官、檢察官。要讓不適合從事審判、檢察工作的司法人員分流到司法輔助人員崗和行政管理崗。
  7月12日,上海召開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試點部署會,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上海市委關於司法改革的決策部署。不同的是,相對於“中央意見”明確的政策導向,“上海方案”在司法改革的具體舉措上,有了更細緻的制度設計。如最受矚目的司法官分類管理制,“上海方案”將法官(檢察官)、司法輔助人員、行政管理人員的員額配比分別確定在33%、52%、15%。
  根據這一比例,有85%的司法人力資源將直接投入辦案工作,行政管理人員則被大大壓縮。而對當下的中國內地司法機關來說,行政人員普遍達到三分之一甚至更高。之前有些基層司法機關也曾以主審法官制、主訴檢察官制等名義,推行過司法人員分類管理,但在司法行政化仍未根本改變的司法管理體制之下,主審法官制和主訴檢察官制只能淪為“新瓶舊酒”。
  當然,司法機關也未必願意設置那麼多繁複的行政管理環節。有時是為解決法官、檢察官的職級和待遇,畢竟,法官、檢察官名義上不是“公務員”,卻又是“參公管理”。對一位法官或檢察官來說,幾等幾級的專業進階意義並不大,反倒是副科正處與自己的利益息息相關。如今,“上海方案”終於將建立一套有別於公務員的司法薪酬體系和司法官晉升體系。配套制度的跟進,無疑有助於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和司法官員額制落到實處。
  另一方面,司法機關之所以需要相當比例的行政人員或非業務人員,除瞭解決司法官的晉升和職級,還有一個重要原因,就是地方黨政的諸多會議均要求法院、檢察院派員參加。從計生、愛衛、扶貧到各類創建,都少不了法院、檢察院的任務。筆者18年前在一地市級檢察院擔任檢察官時,甚至被臨時抽調去參加當地某項節慶活動的安保執勤任務。所以說,司法人員的內部關係要通過分類管理予以理順,法院、檢察院和黨政機關的外部關係,也要理順。
  “上海方案”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,在司改實踐中還將面臨一大難點。法官(檢察官)、司法輔助人員、行政管理人員的分類非常明確,但改革的前提,是讓最適合法官、檢察官工作的優秀司法人員能夠成為法官、檢察官。要讓不適合從事審判、檢察工作的司法人員分流到司法輔助人員崗和行政管理崗。但在司法薪酬制度的刺激下,如果沒有一個公平、公正、科學的司法官遴選程序,就有可能產生“劣幣淘汰良幣”的不利後果。
  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還將衝擊現有體制下的院長、檢察長、副院長、副檢察長、審委會/檢委會委員、庭長、處長、副庭長、副處長等“院領導”和“院中層領導”的既得利益。“觸及利益比觸及靈魂”還難。司改的方向正確,也要預防改革舉措在推行過程中因既得利益者的阻礙而異化。尤其是在司法官遴選、晉升和懲戒制度上,一個獨立的、超越法院、檢察院的遴選(懲戒)委員會,當是改革成敗的關鍵。
  □王琳(學者)  (原標題: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要防“劣幣淘汰良幣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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